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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獲得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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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獲得不受理判決
本來車禍和解後,告訴人撤回告訴,被告就可以獲得不受理判決。但這個案件比較特殊,雙方雖然和解了,被告也依約履行了,但告訴人竟拒絕撤回告訴。

起因是被告無照駕駛發生車禍,和解之後,如果告訴人還請領到強制險的話,保險公司將向被告請求強制險的賠償金,等於被告要賠兩筆費用,一筆是和解金,一筆是強制險的理賠金。因此被告委任律師桂祥晟律師特別在和解時在省略記載「不含強制險」。
告訴人和解之後,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遭保險公司告知,因為和解筆錄沒有記載「不含強制險」等字眼,所以視同和解金額已經包含強制險在內,不予理賠。告訴人大為不滿,拒絕撤回告訴。

但被告仍然依約履行了,依約告訴人本來就應該撤回告訴,此種情形何解?實務目前有三說:

A. 不受理判決說
桂律師主張告訴人在和解筆錄中同意撤回告訴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2項有待對待給付之意思表示,所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給證明書,執行法院核給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證明書後,律師再陳報給刑事法庭,主張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已經實現,此策略奏效,最後獲得「不受理判決」。

B. 免刑說
但為了避免法官採其他見解,桂律師同時陳報了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2563號刑事判決、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20號(經台灣高等法院111年交上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予以維持),請求「免刑」。

C. 緩刑說
桂律師也陳報了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144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8交上易字第577號判決予以維持)及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請求「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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