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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良心審判與長照殺人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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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法第13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依良心審判的規範,日本也有,《日本憲法》第76條第3款規定:「所有法官應獨立行使其良知,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

什麼是良心?眾說紛紜。前幾日報載,台北市一名80歲劉姓老婦長年獨自照顧重度身心障礙、長年癱瘓在床的兒子超過半個世紀,民國112年間劉姓老婦在身心俱疲下親手悶死兒子後並自首,一審遭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承審法官面臨這起長照殺人悲歌,聯名建請總統特赦。

殺人罪的法定刑度,即使適用刑法裡面所有可以減輕刑責的條款猶嫌過重,即是法官面臨「良心審判」的時刻。所謂依良心審判,日本學者分為兩說,絕大多數採「客觀良心說」,認為良心即法律,法官審判所憑者唯法律也,別無其他;極少數說則採「主觀良心說」,以1981年到1985年的東京大學校長平野龍一為代表,認為如果法律有缺漏處,致使法官無「法」審判,則可依照良知進行法律之補充與續造。但平野進一步認為,如果法律說被告應該判處死刑,但是承審法官的良心讓她無法作出死刑判決,那麼她還是應該判處死刑,否則即屬不適任。

「客觀良心說」與「主觀良心說」雖看似有間,但在如今法律卷帙浩繁的時代,其已所距無幾。
長谷部恭男*則提出了不同的想法,他認為一般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實踐推理),最後可能獲得一個不公平的結論,而這時候法官就該運用自己的良知,對法律進行不同的推理(道德推理),而獲致一個實質公正的結果,這個結果不是法官主觀上所認知的良心,而是套用德沃金的說法,一個社會對於原則的公共許諾**。
回到劉姓老婦的長照殺人案,也許我們可以重返判決文本省思,是否法官已經窮盡刑法裡面所有可以減輕刑責的條款?是否應該考慮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即期待可能性?當然期待可能性得否為一般性寬恕罪責之事由,學說上雖非毫無爭議***,但這正是法官運用良心推理,彰顯法治與個案正義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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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谷部恭男,法官的良心與憲法推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12輯,蘇彦圖主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114年9月,頁29-53。
**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 at 413(1986)
*** 持肯定見解者,王皇玉,《刑法總則》,五版,2019年,頁321、349;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四版,2012年,頁625-627。否定說之理由與結論,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十版,2008年,頁401;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七版,2019年,頁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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