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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案件,被害者未委任律師提告,結果收到不起訴處分,經委任桂祥晟律師向高等檢察署提起再議,案件獲得逆轉,成功發回續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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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案件,被害者未委任律師提告,結果收到不起訴處分,經委任桂祥晟律師向高等檢察署提起再議,案件獲得逆轉,成功發回續偵。

再議是什麼?

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後,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高等檢察署提出再議。高等檢察署將重新審查案件,如果認為有發回重啟調查(繼續偵辦)的需要,即會發回續偵,此時再議成功。

再議成功的機率不到10%,除非有新證據或原處分有明顯認事用法的違誤,否則高等檢察署絕大多數會維持地檢署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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