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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新聞網|為求升遷竟協議「假離婚」!澎湖男外遇被抓包 妻反悔提告獲勝訴|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中正區律師事務所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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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中時新聞網 - 為求升遷竟協議「假離婚」!澎湖男外遇被抓包 妻反悔提告獲勝訴

新聞摘要
為了升遷,竟與妻子協議辦「假離婚」?澎湖一名張姓男子被妻子發現外遇後,因擔心婚外情影響仕途,夫妻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待男子職位扶正後,妻子卻向法院提告,要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澎湖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書上的見證人並未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判決離婚無效,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判決指出,夫妻兩人於民國96年4月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子。妻子主張,112年間發現丈夫外遇,當時丈夫有意爭取升遷,為避免外遇風波影響仕途,雙方遂商量辦理假離婚,並於同年12月11日持離婚協議書前往馬公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妻子認為,離婚協議書雖有兩名見證人簽名,但見證人並未親眼看見或親耳聽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意願,因此不符合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她另提出備位請求,若法院認定離婚有效,則要求丈夫給付至少33萬元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張男則抗辯,夫妻兩人因長期感情不睦,已無法共同維持婚姻,因此於112年12月11日合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妻子的訴訟。

法院審理時,其中一名離婚見證人高姓男子出庭作證。他表示,自己與張男是多年同學,平時僅與張男往來,對夫妻婚姻狀況並不清楚。112年左右,張男曾向他表示婚姻走不下去,請他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高男證稱,當時並未進一步詢問夫妻間發生什麼事,也沒有張妻的聯絡方式,簽署前從未與她聯絡,更沒有向她確認是否真的要離婚。他是在工作地點外,由張男拿離婚協議書請他簽名,當時文件上的日期甚至還是空白。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並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且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證人也必須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不能僅憑其中一方說法就簽名作證。

法院認定,高男雖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卻未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與法定要件不符,因此判決兩人於112年12月11日辦理的兩願離婚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張男負擔。妻子備位提出的剩餘財產差額請求,因主要請求獲准,法院不再另行裁判。

律師觀點
女方委任律師桂祥晟表示,這是澎湖史上第二件離婚無效訴訟的勝訴案例,勝訴關鍵在於先讓女方自首偽造文書,讓檢察官蒐證並成功還原Line對話紀錄,取得有利證據,才能讓這位「現代陳世美」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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