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桂祥晟律師前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演講《租稅復查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本所桂祥晟律師前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演講《租稅復查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按財政部民國115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400720930號令修正該部74年12月4日台財稅第25805號函等3則解釋函令,刪除復查案件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相關文字,並宣告自115年4月15日起停止適用該原則。
為此新令的解釋適用,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特別邀請稅務專家,同時也是財政部賦稅函令委員會審查委員的桂祥晟律師到局來跟稅務官員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官講解有關未來復查程序應該注意的事項。
桂祥晟律師設想了10則案例,比較分析不同情境下稽徵機關應如何作為,並就稅捐訴訟之訴訟標的採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差異,比較新舊函示適用下,復查程序適用之程序原則。桂祥晟律師旁徵博引50多則行政法院判決先例與賦稅函令,務求與會同仁滿載而歸,由於演講當日局長另有要公,而由副局長代理出席,副局長為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因此議題攸關納稅人權益保障,故副局長全程專心致志聆聽,勤作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