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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訴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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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訴訟,勝訴

本案案子係請求塗銷一個老舊的抵押權設定,打起來看似沒什麼困難,然而由於公司已經遭主管機關撤銷,依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第81條均有明文。

因此起訴後法院來函命補正原公司之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時,律師「自討苦吃」地跟法院說這樣跟公司法規定不服,程序恐有瑕疵,請法院再次發函給律師,讓律師可以跟經濟發展局申請公司的章程與股東名簿,補正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後,當事人始適格,方能遂行訴訟程序,成功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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